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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程序:
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场所迁址
申请-受理-审查(含现场核查)-审批-发证。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三、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
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数量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五、申请材料:(一)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其中《三、产品信息表》参照国家食药监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填写,见附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5、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其中,新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含电子版);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4、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及布局图;
5、食品添加剂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的规章制度;
6、生产企业自检或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试制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全项目检验合格报告;
7、申请复配添加剂的,还须提供《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规定的材料:
(1)产品配方以及配方符合性计算材料(含电子版);
(2)产品中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的控制要求,包括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控制的品种以及限量要求。采用加权计算的需提供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3)参与复配的各组分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化学反应,不产生新的化合物的自我声明材料。
新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保健食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
4、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说明等技术材料
5、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6、保健食品企业标准
7、备案保健食品的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说明材料
8、生产场所和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和生产设备布局平面图
9、生产工艺流程图
10、生产设施设备清单
11、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
六、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3年。